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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融券试点实施细则出台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8-22 2:01:00
    • N综合

        本报讯 深沪交易所昨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并从即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细则》明确指出,股票、基金、债券以及其他证券均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且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已完成股改的非ST股;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细则》明确,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细则解读】
      准备工作
      开立信用账户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交易申报
      融资融券两种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
        融资(融券)买入(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卖出)数量;⑤买入(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融券”)标志。
        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最长期限
      不超过6个月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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