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并认为,各机关对特别费的认知与处理程序,已形成“大法官”会议释字419号解释理由书上所谓的,遵循“反复发生之先例,并对一般人产生法之确信”的行政惯例,或行政上的习惯法之行政作为。
“法务部”认为,特别费是基于首长职务的特殊性、尊崇性而编列的经费预算,由其“首长个人”单独支配使用,尊重其职务上的特殊性,给予较多的方便性,具有较宽广的使用弹性,因此数十年来惯例由当局编列预算给予具有“实质补贴”性质的业务费用之一,首长如超额支出,则不予增加,已由首长具领部分如未用尽,“惯例上亦无要求须予缴回”。
“法务部”还指出,在1973年以后,特别费就半数须用单据,半数可用领据领出,而其核销并无法令严格规定,依过去数十年的演变,会计人员仅就凭证的形式要件作审查,对如何支用的内容、项目、对象等,并未作明确详细的规范或限制,惯例上也不办理抽查。
主计处也对特别费问题报告指出,特别费制度是1952年建立,早年因薪资待遇偏低,各级机关首长、副首长基于职务关系所需之招待、馈赠等花费,如由个人自薪资待遇中支付,并不合理,因此编列专属特定款项,供其支配运用,综观历年演变,其动支要件是朝“从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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