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赵志疆(职员)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近日表示,北京奥运会在即,现役运动员包括明星运动员不得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北京奥组委顾问魏纪中对运动员参加商业活动很反感,认为刘翔代言广告有负面影响。(11月9日《新京报》)
刘翔因参与商业活动而成为“负面典型”,但与田亮的独断单干不同,刘翔每一次商业活动都遵守田管中心的约定。雅典奥运会后,刘翔的商业开发就纳入田管中心的管理范畴,田管中心也扮演管理者与商务经纪人的双重角色。因此,即使刘翔参与商业活动存在负面影响,应受批评的是田管中心,而不是刘翔。
体育总局之所以对运动员参与商业活动不满,是因为担心影响训练。对此,7月11日,刘翔在洛桑打破沉睡13年之久的世界纪录后,负责其商业开发的田管中心副主任王大卫表示,“刘翔证明了他的价值,也让之前关于商业开发影响训练的言论不攻自破。”
在刘翔与田管中心实现双赢后,体育总局却依然感到不满,个中缘由,魏纪中说得好:运动员参加商业活动所得的收入中,有一部分归体育总局所有,本应上缴的这部分收入并未上缴。
不难看出,刘翔被认定为“负面典型”,并不是因为他参与了太多的商业活动,关键在围绕他商业活动展开的利益分配出现了矛盾。如果说“田亮事件”源于个人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冲突,“刘翔事件”则突出暴露了体育部门内部利益分配的困局:体育管理部门、运动员所属部门与运动员,应按照怎样的原则与比例,分享运动员出名带来的商业利益?体育部门至今还没有合适的利益分配机制,所以纠纷不断。
在多数运动员只能单纯以成绩回报国家时,少数明星运动员可以挖掘出金牌以外的巨大商业价值,如果因此制定公平合理的管理制度,形成双赢、多赢局面,何乐不为?
在整个国家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背景下,体育部门应在管理上有所创新,不能因循守旧———“枪打出头鸟”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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