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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等规定取消进场费 我省却冒出货管费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6-11-10 1:28:00
    • N本报记者 王勋

        核心提示 15日起,零售商将不得再收取“进场费”等不合理费用,但有的超市却开始变了个法子,要向新入场的供货商增收货品管理费,金额和原来的进场费差不多。
        上月中旬,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今后,零售商将不得收取如“进场费”等不合理费用。可是,对于这把保护伞,福州的众多供货企业却兴奋不起来。记者了解到,一直到今天,强加在供货商头上的各种名目的收费,依然沉重。
      【现象】
      进场费开始“变脸”

        “进场就要交钱,要不超市怎么会让我们的产品上架?”一位酱菜企业老板刘先生告诉记者,在他开办企业之初,因为资金有限,都只能把货送到批发市场或是一些小食杂店,因为渠道上的限制,销量一直上不去。到了去年3月,他的产品才打入了福州的几家连锁超市,虽然销量大幅提升,也随即带来了各种费用。比如最普遍的进场费、条码费、促销费、配送费,有一些超市,还得交过节费、海报费、宣传费、新品费、上架费等等。
        “听说国家不让收进场费了,其实,怎么变都一样。最近,有的超市要向新入场的供货商增收货品管理费,金额和原来的进场费差不多。”刘先生说。
        就此,泉州一家MP3代理公司庄经理告诉记者,年底,他和卖场的合作时间就到了,上周,商场方面发来传真,说明如果要继续合作,必须在月底前交纳一笔“定位费”,否则原来的柜台位置就不能继续使用。
      【探因】
      供货商为何甘受气
        福州一电子卖场市场推广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的市场状况是供大于求,面对众多的生产企业,卖场的容量是有限的,谁进谁出,主动权仍然牢牢地掌握在零售商的手中。“一些费用确实不太合理,但这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相关部门根本管不过来。”
        “减了这个费,加了那个费,算起来都一样。”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表面上,零售商减免了一些名目的费用,但绝对不会白白流失这块利润,势必要增加其它收费项目。
        “可以说,我们的相当一部分利润都得分给零售商。”上文提到的那位庄经理向记者坦言,经销商和供货商之间,本来就存在着地位上的不公平,卖场建立了庞大的销售体系,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就必须走这样的渠道,才可能实现赢利,一旦放弃,生意就做不下去。一些卖场甚至要求把“保底毛利率”写入合同,也就是说,不管产品卖得好不好,卖场的利润都有保障。大家都知道这是不平等合同,却又只能无奈接受。
      【呼吁】
      操作细则尽快出台

        “他们不执行规定怎么办?”“我们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反映问题后,零售商会不会故意刁难我们?”
        采访中,不时有供货商提出这些问题。
        福州市供货商协会秘书长林英认为,针对当前实际问题,地方政府应配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尽快出台一个比较细化的、可操作性较强的细则,明确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只有这样,当供货商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时,才能很快找到相应的职能部门,相应的处罚才会很快到位。只有对一些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才有可能杜绝不良现象。
        林英表示,虽然有了政策可依,但关键还在于执行,建议有关部门应采取执法行动,查处市场上的一些违规行为。
      □相关链接
      零售商
      不得收六种费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六种费用:(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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