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法制早报
本报讯 在购买火车票时意外发现其中竟包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牵出了“尘封”54年的火车票强制保险。日前,铁路法院已经对此事立案,法院将择日审理。
54年公民不知情
8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购买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学法律出身的黄先生事后得知,其购买的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他认为,自己在购票时,没有获得任何有关火车票中包含保险费的真实情况,也无从得知自己因此享有的权利,显然有关部门侵犯了铁路旅客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根据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火车票强制保险已收取了54年,绝大部分旅客竟一无所知。他一纸诉状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
日前,铁路法院已经对此事立案,法院将择日审理,黄金荣已向法院交纳了50元诉讼费。
强制险可能不合法
除了状告铁路局外,黄金荣还于9月26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书,希望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进行审查并撤销。同时,他还抛出了另一个“炸弹”———火车票“强制意外险”可能是不合法的。
黄金荣认为,该“强制保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保险自愿原则,保险公司没有权力强制旅客与其订立合同。而且在向旅客收取保险费时,保险费的收取原则是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这意味着票价不同而缴纳的保险费不同。但是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发生意外伤害,其享受的最高保险金额却是相同的,即两万元,这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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