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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项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厦门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5-9-30 10:47:00
    • 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日前,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将48项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48项省级审批事项如下:

        1.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2.教育系统副高职称评审及审批发证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3.A类汽车驾驶证道路考核;4.实习律师上岗培训;5.副高级职称评审及审批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6.艺术、文博、群文等副高级职称评审及审批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7.涉及信息职称的副高级职称评审及审批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8.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9.建设行业“五大员”培训及证书发放;10.国内船舶管理业许可事项;

        11.省内跨设区市危险品、化学品运输的水运企业设立和危险品、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许可事项;12.围海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13.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设立;14.邀请台湾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厦门演出;15.淫秽色情出版物鉴定权和电子、音像、复录单位设立审核权;16.邮政延伸服务资费标准;17.列入经营性收费的除国家和省管外的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18.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收费;19.供水、燃气供应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20.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

        21.市属民办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22.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等收费标准;23.除省管外属于区域性垄断的商品和服务,未列入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发生价格矛盾时,由设区市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24.市属指令性、强制性的各类培训收费项目标准;25.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26.市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权;27.市属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及证书管理权;28.市属技工学校的设立、招生、管理及毕业证管理等权限;29.卫生毒理检验权;30.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前置条件审查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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