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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 不得将信访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6-6-1 1:17:00
    • N据《新华日报》

          

           本报讯 《江苏省信访条例》5月30日在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记者了解到,法规四个方面在合乎国家大法的前提下,具有鲜明的“江苏特点”,如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规定明确,信访人有权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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