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梅广(读者)
备受关注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的标准(草案)即将公布,预计将按照每首歌平均0.17元的标准收取。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表示:版权费不应由消费者支付。(参考本报昨日A2版)
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解释,消费者歌照唱、曲照点,不会因此增加经济负担。可谁能相信,以营利为目的的KTV老板们会在新政出台后摇身变为慈善家,情愿自己掏腰包做亏本买卖,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午餐”?
羊毛出在羊身上,根据以往的经验与商人目前的商业道德水准,一旦版权收费付诸实施,往往也就意味着给了他们趁机搭车的口实,祭出“转嫁成本”这个屡试不爽的法宝。甚至,在执行过程中,收费标准和范围将大大超出政策的限定。
政策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但老板们可不是吃素的,明里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但巧立名目增设有偿服务项目搞变相收费,或干脆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让消费物非所值,从中再将这部分“损失”悉数找回来。如是,版权费还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我倒想看看,版权收费后,有关部门如何保证“版权费不应由消费者支付”能落到实处,而不会沦为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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