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杨晓宇(编辑)
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重新审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可参考本报昨日A21版)
在第一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委员们就有一个审慎的考虑:与公安机关的扩权相比,是否具备了与之相对应的权力制约及公民权利救济。这一考虑,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审议过程中的一大亮点。
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有一个重要背景,就是“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加大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监管范围和处罚力度。有委员说,草案考虑到当前社会治安中新形势的变化增加了很多新内容,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45条增加到113条。这种增加,自然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在这个背景得到强调的情况下,另一个背景被相对忽略了。
这个背景就是,治安执法有待规范,个别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正之风,民众对他们在过大的裁量权下而膨胀的骄横执法态度不甚满意。前段时间发生的山西警察打死北京警察的事件,就是一个很值得反思的典型案例。毋庸置疑,这里有着法治建设方面的不足,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就具有从源头上补缺补漏及从制度上规范执法的初衷。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应该拥有进一步的人权理念及人权保护的规则,有着与治安管理权力扩张相匹配的公民权利救济。对于这样一部法律,它不但应具有“管理”的意义,更应有“规范管理”的意义。
我们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这方面已有长足的进步:草案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还特别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并增加执法监督专章,对公安机关及警察办理治安处罚行为给予规范;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需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是一部将公民权利置于首位,有着有效防止执法权给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的严谨程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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